<正>小兵: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经办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相比,作出了哪些调整?保晓睿: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