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陈迪明,1993年招工到原十堰市郧阳地区某拨叉厂(现改制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精密铸造工作。2003年患上尘肺职业病,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2005年经原郧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陈迪明伤残前月工资882.70元,在原郧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迪明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月发放600元伤残津贴,自2005年2月起陈迪明不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