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塞尔协议旨在针对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按照风险与资本匹配的原则,核定不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些资本要求可以约束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增强金融系统损失吸收能力,从而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尽管如此,巴塞尔协议也存在阻碍中小银行信贷供给、未充分重视各国金融市场结构特殊性、实施难度较大等局限性。一刀切地实施巴塞尔协议资本要求可能会对部分国家和地区产生信贷抑制效应,增加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在全球金融市场融合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要充分考虑自身金融体系的特性,既充分遵循国际规则、保持竞争中的后发优势,又促进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保障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一是要密切跟踪最新监管动向,学习吸收国际先进金融监管理念;二是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巴塞尔协议资本要求中不适宜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之处;三是要充分评估合规成本,针对不同类型银行制定差异化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