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情形下的执行抵销,突破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对等性要件,用抵销的担保、简化清偿、公平正义等机能难以对其进行合理性解释。债权转让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抵销主体难以界定、与参与分配程序之间的顺位难以厘清、债权转让时间点难以确认等问题。应当明确在债权转让情形下,主动债权的清偿期要早于或同时与被动债权届期时才允许主张抵销,考虑将抵销期待性纳入执行抵销要件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