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社会转型期,虚假调解现象多发,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扩张、调解制度的意思自治性及秘密性使得案外人权利救济困难重重。我国确认调解协议案外人权利救济,主要包括案外人的撤销权和异议权。但案外人异议审理模式的模糊、调解案外人界定不一、救济途径单调使案外人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因此,需确立异议程序审理模式,放宽案外人主体资格,增设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