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知,针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