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作者:丛立东; 李寅
来源:北方金融, 2020, (12): 102-103.
DOI:10.16459/j.cnki.15-1370/f.2020.12.027

摘要

<正>一、主要问题(一)缺乏定价调整机制的灵活性和前瞻性。LPR推行后,贷款利率定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点,结合各项贷款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和经营策略等因素,在一定加减点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而法人机构受自身定位影响,主要客户群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贷款特点一般是"金额少、笔数多、风险高、利润低",只能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来保持经营发展,贷款利率定价缺乏弹性。加之受自身资本金、规模等因素限制,不能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对贷款定价进行灵活调整,致使可供客户选择的价格种类少、范围窄,在应对市场变化或政策调整时,难以迅速制定应对措施,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