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历经曲折,在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意义重大,值得肯定。该制度具有落实法律监督理念、体现沟通交往理性、有利于和谐司法和提高诉讼效率等价值。然而,对于该制度也存在思想理念上不够重视,配套的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因立法粗疏、列席人员受限、列席范围狭窄、列席职责不明、列席职责不细等而导致的实践操作中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引等问题。对此,应该从思想理念上高度重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机制,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等三个层次入手,为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