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医保规〔2022〕11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