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对于被监护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意定监护的法条数量较少,意定监护启动程序及意定监护人选任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退出机制及监督机制规则尚属空白,且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仅依靠提供参照适用合同法的方式也有其局限。引入信托制度隔离财产管理风险,同时纳入具有完备责任条款的标准化协议为意定监护人设立责任标准,以避免监护人进行自我交易、滥用代理权甚至直接伤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是应有之义。建立独立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并加强公权力的监督可保障该制度得到良好健康地运行。另外,注重培养职业监护人的队伍并努力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思想素质也是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重要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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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