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在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上的共同核心在于动物事实上的管领力。我国法上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之二元结构。在解释论的构造上,饲养人即为所有人、管理人为所有人以外、对动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并为自己利益而管领动物之人。在责任承担上,推定所有人为责任主体,而由所有人负担反证其非责任主体的义务。若所有人推翻推定,则需进一步确定实际享有对动物之管领力并为自己利益管领动物的管理人为责任主体。在管理人确定时尚涉及责任主体转换的问题,然此属责任主体认定之延伸,亦须遵循事实上管领力和为自己利益管领动物的标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