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衍生交易是为管理风险所订立的合同,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属性又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交易在破产程序中给予了特殊保护,旨在为其提供安全港,允许其豁免适用破产法的规则,效果上相当于给予金融衍生交易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地位。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问题日益紧迫,立法也有必要对破产程序中的金融衍生交易作出特别安排。其正当性不仅源于金融衍生交易的特殊法律属性,更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具体规则包括允许债权人按照合同中终止净额结算的有关约定,提前终止合同、进行净额结算以及实现担保安排,破产法要为金融衍生交易的提前终止、净额结算以及担保安排实现的有效性提供保证。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