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捕获、实现和演替始终是城市规划政策制定和更新实践的核心话题。借鉴杜威的公众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聚焦1949年以来我国四个主要发展阶段中的“公众”主体及“公众利益”内涵,试论我国城市更新政策制定中不同尺度的公众利益制度化及其在规划中的表达机制演变,包括功利主义、统一行动、和交往转向三种路径。研究认为,我国城市更新中公众利益的制度化与西方国家的功利主义起源具有不同逻辑,在经历了从统一行动到集体获利的内涵演变过程之后,近期出现面向多主体协作的交往转向,体现在城市更新中基于社区参与的微改造模式探索。研究发现,我国城市更新中公众利益的构成主体从强调政府管控、突出市场作用、逐渐转向政府监管下的社区协作共建,反映了从旧城改造到社区更新的空间尺度下移。公众利益的内涵从强调物质空间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转为关注社会空间维度和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在规划体系中逐渐形成涵盖人民代表大会、规划委员会、社区规划师制度等“国家—地方—社区”的三尺度公众利益表达机制,表现出不断向公众开放的趋势。通过分析城市更新政策制定中公众利益的不同制度化轨迹,为理解我国存量转型背景下公众诉求和协作关系提供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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