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具有主观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客观利益高度集中等特殊性质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于缺乏相关特殊规制,实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处理结果,使得同类型的案件却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妨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削弱司法的公信力,涉诉信访案件数大增,此间存在较大的隐患,若不引起重视,长此以往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故对“特殊性质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人格进行规制确有必要。文章通过查找司法实践中已公开的相关判例,并以此为切入点对“特殊性质公司”的概念、特征及“特殊性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制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