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混淆规则扩张适用的隐忧,源自当下司法实践存在扩张商品类似关系认定范围的现象。司法机关以“主观类似”标准判断商品类似关系,该标准的内在逻辑是在商标侵权判定的规范解释路径上采用法律标准说,形式特质上则将“相关公众认知”这一主观因素提升到与客观五要素并重的权衡地位。“主观类似”标准的局限在于:一方面,违背了财产法事前确定权利范围和边界的制度原理,使得商品类似关系因案而异,缺乏稳定的判断基点;另一方面,还会令普通注册商标权获得与驰名商标无异的跨类禁用效力,使得“类似商品”变为“跨类”的修辞性表达。故在改进思路上,应坚持以“客观五要素为主,相关公众认知为辅”作为商品类似关系的判断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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