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衔接硬伤,实践中,刑事调查权与检察权呈现纵向结构关系,被调查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受限,以审判为中心的导向不明,"声东击西"的做法已经出现。适时调整立法,进行理念上的纠偏和行为上的纠偏,才能实现两个基本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