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调研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状的基础上,发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由于存在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监管权与计量规则制定权缺位、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职权不清等问题,难以在使用大量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同时,兼顾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全面监管职责。建议在法律层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权限,明确对各类监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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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