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效性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重要评价指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发挥仍面临磋商主体设置合理性不够、磋商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磋商内容设定科学性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效性,未来应以制定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专门性规范文件为基础,重塑磋商的主体格局、优化磋商的程序规则、完善磋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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