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逐步迈入了普通民众的视线,这一个由大规模数据+大规模复杂算法的基本方法论已渐渐成熟。在那些数据量储备充分、市场价值异常清晰的场景,人们纷纷入手,探究大数据所蕴含的商业价值,这便是大数据的魅力所在。而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技术创新也几乎建立于大数据基础上,互联网金额时代也因此得以衍生。而对于日新月异的技术监管,我国刑法明显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与不明确性。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下的大数据安全问题,这就有待于我们深思。基于该现象,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以商业秘密数据和个人隐私安全为引线,探究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对大数据安全的保护问题。

  • 单位
    湖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