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繁荣发展为主要内容,其中,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在历史变迁中得到多次确认,总体逻辑没有变化。在现行法中,以宪法民族团结条款为基础,形成了包含多维度的民族团结法制体系,呈现出维系国家稳定、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以国家义务与公民的基本义务为具体形式的深层规范内涵。宪法民族团结条款包含从原则到规则、从国家义务到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十字”条款结构;部门法中的民族团结条款散见于不同法律规范之中,民族团结地方立法多数选取促进法的立法模式,共同构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族团结合宪性规范结构。在对现有法制体系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重视“党的领导”规范的作用,健全“中央主导,上下并举”的立法模式,以及如何打破思维局限,补足现有研究关注视角失衡的问题,立足新的时代需求,进一步探索各民族共性生成、巩固与发展的规范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