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会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立性与公正性。以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政策为指引,审慎移植来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经验,民办学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价值在于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规范化、治理专业化,强化公益性、增强公信力。分类管理背景下,应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正式实施为契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过程中,加快推动民办学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包括选任机制、权责配置、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内的民办学校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助力举办者控制型董事会向以独立性为核心特征的董事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