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晚近有关菲尼斯的讨论中最困扰学界的理解及翻译的概念。在汉语学界有关“practical reasonableness”的多种理解中,有着诸多混淆,把“practial reasonableness”与“practical reason”“practical reasoning”“practical intelligibility”区分开来对于恰切理解这个概念尤为必要。另外,菲尼斯所使用的“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可追溯至阿奎那的“prudentia”概念,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对阿奎那的理论进行了改造。通过区分及渊源上的考察,我们大体上可以界定菲尼斯的“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概念所包含的基本含义:其一,它是一种整合性的和统合性的力量;其二,它的这种力量在根本意义上来源于理性,所以,它是实践理性活动的一种产物;其三,它是实践理性活动成功而达致的状态,因此它会对人的倾向、态度和行动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