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内在的同一性是事物本质的反映。司法鉴定实践中,对笔迹特征同一性的认识,是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的关键。因此,开展对笔迹自身同一性问题的探讨,研究A只能等于A而不能等于B,而且笔迹中这一A等于A又不是简单绝对等同,而是包含着变化和差异的等同,这取决于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性和书写动作的随意性,需要我们用辩证的观点和方法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