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的个性化定价近年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人们对此的看法并不一致。实际上,其既存在产出扩张、竞争强化、动态适配、福利补贴的积极效应,也会有剩余榨取、公平感剥夺和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就消极效应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围有限。市场机制仍应发挥重要作用,故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基本法的反垄断法也有介入的必要。反垄断法应当由原先的单向度评价模式转变为三向复合规制模式,从而引导数字平台对个性化定价去弊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