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对个人而言具有唯一性,与公民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有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人脸信息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实践中,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犯罪的案件呈多发与个性化特点,传统刑法治理手段明显后劲不足。为应对数字时代各式各样的刑事风险,须从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双管齐下,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定罪标准,强化“事前+事后”双头治理模式,让刑法回归保护法本位,三举并进实现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