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中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也确定了相应的规则。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真正规定。对于传闻证据来说,它有着自身很难克服的缺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属于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在法庭的应用中需要做出足够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和质量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虽然引入了传闻证据的制度,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在对其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一定不能照搬西方制度,需要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基本国情作为主要的基础和依据来进行应用和发展,进一步凸显传闻证据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