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是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此外,州府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