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保护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充分实现对信息主体的私法救济。个人信息侵权在归责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兼顾了自然人的信息权益保护与他人的行为自由,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所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造成的各类损害,对损害的认定应坚持在一般性保护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境加以确定。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选取应考虑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诉讼与举证能力的实质差异有所变通。个人信息侵权中精神损害的认定仍要坚持“严重性”标准,且在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应与财产损害相统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确定。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