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预防功能的实现常因制度标的游离、运行成本高昂而被忽视于法律实施体系的建构之中。垄断行为的社会化影响与既有规制手段的威慑困境引发学界开始思考"预防垄断行为"在风险社会的制度价值。从司法适用分歧到执法实践共识,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以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合规指引、合规风险提示为代表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预防式"营造,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威慑的治理现代化转型。行政垄断、竞争文化培育等竞争政策强化基础性命题有望在"预防"框架下得到破解。实现"预防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应当着眼于权力事前介入的制度矫正,以"守法"为线索提高法律实施的参与度,提升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进而厘清反垄断法实施的"制止"与"预防"二元体系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