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交易中可能发生无权处分专利权的现象,但专利权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尚未有定论,这不利于技术交易的安全与便捷。透过理论与实务,专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专利权登记表征的公示效力、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及其利益的可救济性。专利权登记具有足够的准确性,但基于专利权的难以替代性,其登记应仅具相对公信力,须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可归责性由过错归责、风险归责原则共同确定。失权后真实权利人可获普通实施权或金钱救济,其利益能得到适当的救济。专利权善意取得具有理论正当性,在制度建构上,其构成要件须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再作合理设计,并完善专利登记更正程序,新增异议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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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