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垂改引发县级生态环境派出机构与县级政府的分离,加深县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困境。引入"结构-过程"框架对这一机构分离进行剖析可见,县级环境监管权产生了结构过程双重分化。实践中,县级层面探索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生态环境议事协调机构实现县级环境监管权的重组。结构与过程双重视角分析可见,实践中县级生态环境议事协调机构对环境监管权重组呈现虚化间歇、虚化常态、实体间歇与实体常态四种模式。四种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适用情景,但其运行仍面临合法性、运行效率、权力监督等方面的困境。生态环境议事协调机构应通过县级党委政府的赋权与信息公开明确合法性基础,通过流程再造明确权力界限、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形成监督与制约,以环境治理现代化思维来化解县级生态环境议事协调机构不同运行模式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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