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学界对大数据证明的研究颇多,但远不能满足大数据证明精细化操作的实践需要,深陷数据、算法、程序规制互相交织的泥淖中。实际上,大数据证明是一种在证据推理过程中具有明显优势的间接证明方式,核心是数据相关转化为逻辑因果。从作用机理上看,大数据证明具有弱关联性、动态性、可验证性等特征,既面临技术运用本身具有或然性的新问题,又遭遇科学证据与司法证明可靠性不易兼容的固有难题。其运用过程注重因果关系转化的预判性和可接受性,更要警惕形式化质证引发的证实性偏差风险。有鉴于此,大数据证明必须结合刑事庭审证据调查方式,抓住相关性证明的要义,从事实认定和量刑证明两方面展开。事实认定层面确立“人机关联”和“案犯同一性”证明的两步法,其中包括直接验证和体系化证明两种路径;量刑层面遵从底线证明方法,更多偏向酌定从宽思路。本质上,大数据证明的技术难题从未真正改变刑事司法与人类社会结构相契合的根本逻辑。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