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次债务人异议对执行的阻却效力问题颇费踌躇。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法院对异议处理方式不统一、次债务人可能滥用异议权,导致到期债权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被架空的风险。确立"有限实质审查"原则有助于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次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兼顾实体公正与执行效率。宜确立次债务人对异议的书面性主观举证义务,明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断异议内容是否合理的标准可类推适用次债务人的合理抗辩事由。宜附条件引入执行听证程序对法院的异议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在当事人就异议事由存在争议的条件下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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