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对防治儿童遭受虐待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在一般法律规定和儿童权益立法中均存在有关受虐儿童的禁止性规定。受虐儿童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安置救助制度以及监护人变更制度等。根据现有制度可发现我国对于受虐儿童的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不足,如现有儿童虐待防治的立法不够完善,对虐待儿童行为没有明确界定等。结合我国现状,为有效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我国应当明确界定儿童虐待范围、建立处理虐童案件的专门机构,完善儿童收养与寄养制度等。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