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物修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质是修复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核心问题在于判断修复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借助独创性层次理论可以科学建构作品的概念,却得出文物修复成果不可认定为作品的结论,引发狭义著作权难以保护文物修复成果与修复方智力劳动之困境。尝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版权的立法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分析引入制版权的正当性,从词义、制版权建构的法律关系等角度考察,可将其纳入邻接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