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何种程序、适当补偿如何构成,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定义。实践中,政府一般是根据土地的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来计算补偿费用。这样一来,就导致尚未正式动工开发的土地,除出让金的投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投入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但在等待开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