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贸区近年发展很快,自贸区内过境货物不断增加,涉及"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问题。一些双边及区域FTA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做出规定且逐渐成为较固定的协定条款,并成为相关国家海关执法的依据。我国自贸区建设在提供过境货物便利化的同时,应当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维度予以明确。基于此,建议我国可以在划定类别的基础上,考虑不同知识产权客体、过境类别以及权利人利益影响等,有限定地对区内过境货物逐步实施知识产权海关执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