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卖淫的含义应理解为:以获得物质性或其他其认可的利益为目的,男女向他人提供性交或其他能够唤起性意识、满足性心理直接接触的性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其中,妻子、女儿等家庭成员可以成为该罪的被害人。对于被强迫卖淫的人以外的人,若受到暴力等强迫行为的人与被强迫卖淫的人在强迫者眼里属于相互关联的整体时,是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另外,无意识或减弱意识能力的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并非都一定成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强迫者不同意的内容与对于嫖娼者同意的内容有时并非一致。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是被害人的意志因受到强迫者的强迫行为而被强迫者控制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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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