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均规定了海难救助的范围不包括人命救助,纯人命救助无法获得救助报酬的规定可能引发救助人只救助财产而忽视救助人命的"道德困境"。在高风险的海上环境下,人命不具有优先被救助的地位以及人命救助报酬不能优先偿付加剧了这种"道德困境"风险的发生。而英国《1894年商船法》作为救助领域较为优秀的立法,规定了人命报酬能够独立支付并且优先支付的地位,此类规定能够有效的保证人命得到优先救助,为我国修改《海商法》提供有效借鉴。通过设立海上救助基金、确定人命救助独立报酬请求权、创设"类似SCOPIC条款"、制定强制性措施、调整救助报酬的分配、扩展救助报酬形式等措施构建海上人命优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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