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同时面临企业内在改革动力匮乏、合规刑法激励法律依据不足、正当性根据缺失等诸多困境。解决困境的关键在于构建本土化与法治化的合规刑法激励制度。激发企业合规主动性是合规刑法激励本土化构建的实践前提。合规刑法激励的正当性根据应当区分不同阶段分别认定,事先合规阶段以组织体责任论为依据,事后合规阶段以法益修复理论为支撑。合规刑法激励的法治化路径是通过修改刑法,将合规规定为法定出罪或从宽事由,以此方能促进合规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