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朝在官员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各环节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其中,规定中下级官员任职期满需要有一定的"守选"年限。唐后期,通过"守选"制对候选官吏进行二次选拔,同时利用衍生的"减选""殿选"举措,鼓励官吏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任职,维护了中央对边疆和相对落后地区的有效治理,也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官吏的有效考核。守选制度对于今天的公务员选拔、考核和任用仍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