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被认定为违法后,由于法院认定方式本身对制定机关缺乏法律拘束力,再加上向制定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等原因,导致认定的效力仅适用于个案,难以达到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效果。为此,必须从附带审查制度建立的初衷出发,对与后续处理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要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裁判权,可在裁判结果中以明示方式作出宣布;或由最高院作为提起司法建议的主体,迫使制定机关接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等的司法建议;并将行政机关对违法规范性文件纠正情况纳入责任追究和考核体系,以促使制定机关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