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进一步引申出来的激励相容理论出发,通过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探讨实现双方效用最大化的条件。借鉴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和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借鉴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和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从激励相容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构建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