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得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以初步确立。然而,由于立法的仓促推进,缺席审判制度立法疏漏问题比较明显。一是在缺席审判种类的设置上,仅针对完整形态的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而对于诸如被告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驱逐出庭、因被告人在场人证不能充分作证而暂时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等不完全的缺席审判种类没有涉及;二是对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的法庭调查如何进行,立法上付之阙如,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是以被告人出庭而设置的,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公诉人如何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如何认证等,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新课题,由此给审判实践带来极大困惑。为此,需要借鉴域外的普遍做法,对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