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减轻诉讼压力的作用,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包括先行调解的主体、调解期限不确定以及因期限不确定而导致诉讼拖延等,从而致使司法资源浪费,大大影响到司法办案效率。本文就通过对先行调解的性质特征、主体、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先行调解的效力问题的分析,让先行调解制度能够更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