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和关系是人证调查的基石,其在工作同盟的形成、社会影响的实现以及信息收集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功能。关注、积极和协调是亲和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为了确保人证调查目标的顺利实现,侦查人员应当依据拟对调查对象施以社会影响的类型以及上述各构成要素在特定社会影响类型实现中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与调查对象建立亲和关系,并将之贯穿于人证调查的始终。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从侦查转向审判的当下,适时将亲和关系的建立和保持技术引入到询问和讯问等人证调查活动中,无论对于提升专门调查工作的质量、改进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知还是探索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人证调查模式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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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