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内涵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意义重大。基于我国《宪法》第三章的规范结构,除肯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中央军委主席与副主席、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中央"属性外,仍须进一步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独立性、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属性、司法机关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属性等问题。此外,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还构成了制度实践意义上的"中央",文本与实践落差的解读应回归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核心是对该款中两个"中央"表述的差异化解释。我国《宪法》第30条的地方建置类型,以及第31条的特别行政区和序言第九段的台湾地区均属广义的"地方"内涵。规范上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与财政为地方作为"中央"的对应项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