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域外,对电子商务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控诉呈现增长态势,该行为已经逐步走入竞争法视野。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有相应规定可以予以规制。基于协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可以将对该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分为三个维度: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适用《电子商务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适用《反垄断法》;对既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不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