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采用向社会公布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手段以期更好地达到社会管理目的。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违法事实公布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基础。但是,由于规范依据的概括性及低位阶性,这种新型管制手段在实践中也引起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从法政策学的角度看,这种管制手段的兴起有其背景和内在动因。事实上,该手段也能够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和纠正违法的作用,但其实施必须遵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等以与管制目的相匹配。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考虑从行政机关公布违法事实的适用条件、主体、方式等方面对公布行为加以限制,达到让行政机关"带着镣铐跳舞"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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