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编纂适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其实质是处理污染控制编中“编”与“纂”的关系、污染控制编与污染防治单行法的关系,探究污染控制编制度创新的特殊需求。环境法要针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关联性实施适应性管理,但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具有污染防治对象的分散性、污染防治制度实施的断裂性、立法的不完备性。为矫正此问题,必须构建污染控制空间法律制度,环境污染的多介质传输与空间转移是制度创新的现实需求,领域空间作为环境立法对象是规则创新的法理依据。构建污染控制编的空间法律制度可以从增设环境污染空间管控的一般规定、完善现行环境要素污染控制制度体系、创设专门的环境污染空间法律制度这三个层面展开。